FAQ常見問題

A: 是。但已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者,其查驗登記產品資料會由衛生福利部資料庫移轉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惟業者仍須使用電子憑證進入登錄平台,補充部分欄位資料,始能完成登錄。
A: 是,此類申請「核備」,而非申請「查驗登記」之食品添加物(含香料),未領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之產品,皆須由食品添加物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自行登錄。
A: 依據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公告事項第5點「...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工廠混合調配複方食品添加物A,其目的為自用(製造其他產品),未有販售複方食品添加物A之行為,則不需登錄複方食品添加物A之資料。
A: 依據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公告「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及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公告事項第5點「…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製造、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A,其目的雖為自用(製造其他產品),未有販售行為,該單方食品添加物A應向衛生福利部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產品資料將由衛生福利部資料庫轉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業者以電子憑證登入平台,補充部分欄位資料後即完成登錄。另,應於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販售頁籤分別登錄複方食品添加物B之資料。
 
A: 否。僅製造、輸入及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才須登錄。使用食品添加物製造「食品」之業者,不屬於強制辦理食品添加物登錄之對象。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發給登錄字號;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產品,發給產品登錄碼。
A: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及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公告「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及「複方食品添加物…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輸入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需於輸入我國前,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得免辦理查驗登記。
2. 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103年5月1日起,應於第一次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20日內,完成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如該公司再次輸入相同產品時,不必重新登錄,將相同產品先前已完成登錄之「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即可。
3. 輸入食品添加物時,應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6月19日署授食字1021301656號公告,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且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及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列相關規定辦理。
 
A: 該公告所稱「自用」,係製造、加工或輸入食品添加物,非以販售予其他業者為目的,且於相同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所使用。
A: 是。味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准用食品添加物,列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十一)類調味劑編號014「L-麩酸鈉」,故販賣味精之雜貨店、便利商店、連鎖超市及量販店等通路商,亦屬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自103年10月1日起,該類業者應辦理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之登錄,始得販售味精。
A: 1. 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販售業頁籤進行產品登錄,選擇上游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已登錄之產品後,不得變更品名。
2. 如業者向上游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購買已登錄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後,再進行包裝「品名」變更,屬改裝之行為,列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應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製造業頁籤」登錄產品資訊。